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609号
原告叶某某,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周某某,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叶某某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