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梨树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王某某25元。

审 判 长  闫国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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