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梨树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王某某25元。
审 判 长 闫国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