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张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张某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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