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 某,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
审 判 长 闫国辉
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