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 某,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

审 判 长  闫国辉

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

人民陪审员  王 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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