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范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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