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娄 某,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董某某,女,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