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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