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鹤
(2015)梨郭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