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孤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褚天宇,男,200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孤家子镇。
法定代理人:褚继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洲: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孤家子镇。
法定代理人杨士范: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系杨振洲父亲)。
被告杨士范: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杨振洲父亲)。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第二中学总务主任,现住孤家子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医疗核损员。
原告褚天宇与被告杨振洲、杨士范、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褚天宇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士范、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委托代理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天宇诉称,原告褚天宇与被告杨振洲均是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八年十班学生,2014年12月22日上午第三节物理课上课时,坐在后排座的被告杨振洲向坐在前排座的原告褚天宇要水喝,原告褚天宇没给,被告杨振洲又向原告褚天宇说借水喝,原告褚天宇还是没借,这样被告杨振洲生气了,拿起一个苹果醋空瓶砸向原告褚天宇左耳部位,当时出血了,原告先后到孤家子镇卫生院和四平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左耳廓皮肤裂伤、头皮裂伤,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15191.84元,原告伤害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另外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为在校学生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士范、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褚天宇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30391.51元。
杨士范辩称,学生打仗是在学校上课时发生的,家长和学校已经形成了委托监管的事实,上课时老师在场,有同学可以作证,老师监管不到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打架工具是学校校内商店销售的苹果醋瓶子,我有学校销售苹果醋的证据,校内开超市是不合法的,学校给不合法经营商店的人提供房屋,所以学校应付赔偿责任。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打仗,请法庭依法处理。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辩称,服从法庭判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辩称,第一,事发时被告杨振洲年满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付法律责任;第二,本事件属突发事件,事发后老师急时处理送医院,无处理不当;第三,无法证明苹果醋瓶子是在学校购买,也无法证明这个商店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另外学校内可以开超市。按照学校的责任承担保险义务。
经审理查明:褚天宇与杨振洲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八年十班同学,2014年12月22日上午第三节物理课上课时,坐在后排座的杨振洲因向坐在前排座的褚天宇要水喝未果,引起杨振洲不满,双方发生撕扯,杨振洲遂用苹果醋瓶将褚天宇头部打伤,后被上课的教师金峰洙拉开,褚天宇先后到孤家子镇卫生院和四平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左耳廓皮肤裂伤、头皮裂伤”,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15191.84元,褚天宇伤害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另外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为在校学生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褚天宇受伤照片三张、出院诊断书一份、住院病历一份、用药清单、医药费收据两张、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褚天宇被伤害案卷宗中褚天宇、金峰洙、纪鑫宇、董欣雨、杨振洲的询问笔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及保单。
根据褚天宇诉讼请求和杨士范、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褚天宇赔偿责任的划分。
本院认为,本案是褚天宇在学校上课过程中被杨振洲打伤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褚天宇在正常上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本身无责任。杨振洲是未满十六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褚天宇造成了伤害,作为其监护人的杨士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理赔偿褚天宇的经济损失,因杨振洲是在学校教室内造成了褚天宇伤害,在此期间杨士范作为杨振洲的监护人,应视为尽到了监护职责,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承担70%的责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是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部门,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负有组织、管理的职责,褚天宇正常上课的过程中,杨振洲违反课堂纪律,与褚天宇产生矛盾,任课教师没有及时发现被告杨振洲的危险行为,发生矛盾后又制止不利,导致褚天宇受伤住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学校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士范赔偿原告褚天宇医药费1519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3日×100元)、护理费1411.67元(108.59元×13日)、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9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22393.51元的70%,即15675.46元。
二、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赔偿原告褚天宇全部经济损失22393.51元的30%,即6718.0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按照学校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士范负担70元,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第二中学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海鑫
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英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