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伊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王 某(别名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子权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