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伊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王 某(别名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子权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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