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邱某,女,1986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马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爽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邱某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