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4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谷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谷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