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谷某某、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1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4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谷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谷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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