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0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7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史某某,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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