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