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孙某某 ,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
被告丁 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 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 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 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 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