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0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孙某某 ,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

被告丁 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 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 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 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 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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