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艳凤,女,1967年9月9日生,汉族,职业教师,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被告曹立宝,男,35岁,汉族,无职业,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原告李艳凤诉被告曹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 2013年8月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加利息20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合计12000.00元。
被告曹立宝未答辩。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证,欠条: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人:彭喜森。2013年8月6日。 保人:曹立宝。到2014年6月6日,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属实,有据为凭,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立宝欠原告李艳凤人民币10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6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人民陪审员 汪 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