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华与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5:5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洮法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马凤华,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临时工,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被告赵淑杰,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职业:临时工,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原告马凤华诉被告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下午4点多,洮南市金盛公司的司机杨超在加油时,未告知原告携带加油卡一同去加油,杨超加完油后,回公司与原告发生口角,当原告从公司一楼返回二楼办公室时,当着办公室众人说道:“不知谁说什么了,引起杨超与我吵架。”此时在场的被告接茬说:“我说的,咋的”。“原告问:你说啥了”。被告不由分说上前就打原告。被在场的多人拉开后,将被告拉到一楼。但被告仍在一楼破口大骂原告,原告听后,下楼问被告:“你还有完没完了?”被告说:“今天我就打你,”冲上前连踹原告腿部三脚,随即被在场人拉开,被告嘴上还说:“我就踹你腿,给你踹瘸喽”。原告当时觉得腿疼,扶着粮囤子站着,这时从二楼下来几个人将原告架到二楼楼梯口时,原告说:“我的腿,我的腿呀”。被告从后面追上来说:“我就踹你腿,给你踹瘸喽”,由于疼痛剧烈,原告倒地时,还隐约看见被告抬腿踹两脚,倒地约有十来分钟后,缓一缓疼痛,几个在场人将原告架到了楼上,原告感觉左腿膝盖部位疼痛,认为是皮外伤没在意,勉强骑电动车回家,次日,业主王译让本公司员工朱宝军陪同原告去治疗,原告在洮南市中医院,精神病院门诊治疗,核磁片报告为左膝盖关节面下骨水肿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一度,关节腔积液,当时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因无钱住院,原告要求拿药,医生嘱咐买个烤灯,回家休养治疗,时隔多日,病情未见好转,后又在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太高,医院再让续钱时,原告因无钱再续,又要求回家休养治疗,事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解决未果,11月25日,原告跟业主王译说要求到派出所立案,业主王译先是承担赔偿责任,后又反悔,让原告向被告要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84.00元;误工费11920.50元(132.45元X90天);交通费520.00元;伙食费200.00元,以上合计15124.50元。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淑杰未到庭答辩。

根据原告诉求,本案焦点为:1.被告是否致伤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

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卷宗:简要案情:2014年12月29日8时许,接到马凤华报案称其在2014年11月24日下午17时许在金盛种业因琐事被赵淑杰殴打。

被告赵淑杰2015年1月5日在派出所笔录陈述:2014年11月24日下午4点多钟,经过是这样的,我在公司二楼办公室,马凤华上楼就骂骂咧咧的说,是谁他妈的说什么了,不然杨超不能和我发那么大的脾气,我一听就知道咋回事,我就说马姐是我说的,还没等我解释,马凤华就骂我说,我知道是你说的,我就骂你呢,我说你再骂一句,我嘴巴子给你煽出血,我俩刚要往一起撕巴,就被单位的人拉开了,拉开后我就下楼,对本单位的陈海静说这件事,边说边戴护膝准备骑电瓶车回家,还没等我走呢,马凤华就从楼上冲下来,上来就挠我脸一下子,被陈海静拉开,我拿苞米棒撇她一下子,打哪没看清,陈海静拉着我,还有几个人拉着马凤华让他上楼,刚上楼梯,马凤华就跪地上了,并说我腿摔坏了,你得给我看病,这工夫我就回家了。

证人陈海静2014年12月31日派出所笔录陈述:那天下午4点多钟,我在二楼交帐时,听见楼下有人吵吵,象似吵架似的,我下楼看见马凤华和司机杨超在吵,我就上前将马凤华拽上二楼劝她俩别吵了,马凤华随我上二楼,到二楼说:“这是有人说什么,不然杨超不能对我这样”,赵淑杰接过话说,是我说的,咋的了,说完马凤华和赵淑杰她俩互相谩骂,后两个又撕打一起,马凤华将赵淑杰脸挠掉块皮,我上前将她俩拉开,劝赵淑杰回家,把赵淑杰劝走到一楼时,赵淑杰就哭了,赵淑杰问我,她脸是是破了,我就说破点皮,这时赵淑杰边穿护膝边骂,马凤华听后又下楼,赵淑杰就挣开我,照着马凤华腿踹两脚,边踹边说,我踹死你,把腿给你踹折了,我又上前拉,将她俩拉开后,劝马凤华上二楼,马凤华往二楼走时突然倒地,我又劝赵淑杰,把赵劝回家了。

证人王芳2015年1月12日在派出所陈述:那天我在单位二楼工作,开始听一楼两人在骂,不一会马凤华就上楼了,我知道是和赵淑杰她俩,马凤华上楼后,赵淑杰还在楼下骂,马凤华就又下楼了,我也忙差不多了,怕她俩闹大事也下楼劝一下,马下楼她俩还是互骂,我就劝她俩劝谁都不听,赵淑杰就拿玉米棒子打马凤华,打没打到我也没看清,这时,她俩就撕巴一起,我就上前拉,赵淑杰就用脚踢马凤华踢哪我也没看清。之后马凤华就说腿疼就倒地上了。

证人朱宝军2015年1月14日在派出所笔录陈述:当时我在楼上结帐,马凤华和赵淑杰也在上楼,她俩吵起来了,因当时我在忙,具体因为啥我也不知道,她俩吵架就让人拉开了,赵淑杰就被大伙推下楼了,然后马凤华就下楼了,下楼马凤华和赵淑杰干啥我就不知道了。

洮南市中医院诊断书、病历、收据。

经过原告方当事人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2014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原、被告因说闲话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被告将原告致伤,原告伤后在洮南市中医院住院二天,二级护理二天,花医疗费1365.70元,门诊花1025.60元,诊断为“左膝关节滑膜炎,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Ⅰ”。出院后“休息治疗两周,来院复查”,两周后原告到洮南市中医院复查,诊断“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Ⅰ”,处理意见:“门诊休息治疗两周,来院复查”,两周后原告再次到洮南市中医院复查,诊断“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Ⅰ”,处理意见:“门诊休息治疗两周来院复查”。

本院根据原告诉求,及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原、被告因在工作中说闲话发生口角并撕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对原告伤后所花费用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对原告要求交通费过高,不能全部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马凤华伤后花医疗费2391.30元,误工费4777.96元(108.59元X4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100.00元X2天),交通费30.00元,合计7399.26元,由被告承担80%,即:5919.41元,其余20%,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400.00元,原告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人民陪审员  汪 磊

二0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