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广有诉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姚广有,住所敦化市。

被告孙铁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有诉被告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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