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姚广有,住所敦化市。
被告孙铁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有诉被告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宇
(2015)敦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姚广有,住所敦化市。
被告孙铁军,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有诉被告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