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含旭王含旭与李秀春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16号

原告:王某某,住敦化市。

法定代理人:某某,司机,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

案由:抚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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