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16号
原告:王某某,住敦化市。
法定代理人:某某,司机,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
案由:抚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