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该公司经理。
被告庞春伟,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庞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