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运花与金光天、赵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21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头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藏运花,女,住和龙市。

被告:金光天,男,住和龙市。

被告:赵贞玉,女,住和龙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运花诉被告金光天、赵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运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藏运花珍负担。

审判员  刘明哲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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