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宇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国运、窦茂伍、李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申字第697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启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宇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芳,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管国运,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窦茂伍,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管国运。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忠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丁美丽。

再审申请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靖宇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致公司)、管国运、窦茂伍、李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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