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申字第697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启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靖宇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芳,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管国运,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窦茂伍,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管国运。
被申请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忠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丁美丽。
再审申请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靖宇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致公司)、管国运、窦茂伍、李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