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653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广福,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再审申请人吴广福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受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广福申请再审称:吴广福是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后单位克扣养老金114840元。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补发非法克扣的养老金114840元,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审理并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吴广福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1993年2月经吉林省油田管理局审批提前退休的事实而提出的,吴广福与吉林省油田管理局并非平等主体,双方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老年人亦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维权。
综上,吴广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广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