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全,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系丁全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雪,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再审申请人丁全因与陈雪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9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丁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