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全与陈雪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全,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系丁全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雪,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再审申请人丁全因与陈雪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9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丁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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