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710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春武,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军,吉林省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刘春武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受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春武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劳动合同确认纠纷,依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刘春武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春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系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用工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此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刘春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春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