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与邓云初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再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振峰,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

实际投资人:岳振峰,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冲宵,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云初,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邓云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