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再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振峰,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
实际投资人:岳振峰,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冲宵,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云初,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邓云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