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与孟庆福、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井全,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沙利金,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福,男,194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斌,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孟庆福、一审被告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是错误的,同时,原审对孟庆福提供的瑕疵证据予以采信也不妥,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判决与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属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孟庆福开发水田投入损失19万元依据不足,故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提起再审。

孟庆福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1989年10月17日,孟庆福与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签订草甸子承包合同,孟庆福负责开发沤麻泡北沿偏西1.8垧草甸子,并改造成水田。扶余市更新乡房身村明知其对该1.8垧草甸子无所有权,却将该地发包给孟庆福,本身存在过错。而孟庆福承包开发的草甸子属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集体所有,但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却一直未对该草甸子主张权利,直到孟庆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将草甸子改造成了水田,才要求收回该地块,属怠于行使权利。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与房身村均存在过错,应连带承担对孟庆福的赔偿责任。同时,孟庆福为开发水田投入了财物,并已经物化到土地之中,两个村委会应赔偿孟庆福为开发水田所受到的损失,孟庆福的损失有人证物证,其投入损失原审法院最终酌情确认为19万元合情合理,应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