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683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受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淑荣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劳动合同确认纠纷,依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王淑荣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王淑荣在1998年提前退休,系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用工制度的要求办理的,此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虽然王淑荣就本案纠纷申请过仲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淑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