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与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欣,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山,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长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德强,该局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欣因与被申请人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一立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欣申请再审称:李欣是复员军人,经靖宇县人事局安排到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将李欣安排到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该中心不是单独的法人单位,是隶属于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业单位。2002年,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中心出售给个人时,就应当将李欣同其他职工一并调回局里安排工作。当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出售给个人后,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为李欣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说明彼此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李欣安排工作。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1996年1月5日,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成立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的批复》[白山工商人字(1996)12号],根据该批复,确认靖宇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后更名为靖宇县昌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李欣从部队复员,靖宇县人事局安置其到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同年9月10日,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排李欣到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工作。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系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而靖宇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系其下属事业单位,因此,李欣与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形成劳动关系。靖宇县昌盛市场开发公司与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脱钩时,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调整人员编制引发的双方之间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李欣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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