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申字第7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蛟流河乡姚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洮南市。
负责人:王宝祥,洮南市蛟流河乡武装部长,由洮南市蛟流河乡党委、政府指派担任姚炎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贵,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起。
再审申请人洮南市蛟流河乡姚炎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洮南市蛟流河乡姚炎村村民委员会的再申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