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桂英,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孝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凤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韩桂英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山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桂英申请再审称:1、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签订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2、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签订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安置补偿协议中对韩桂英另一套90平方米房屋根本未提及。3、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有误。
天林公司辩称:货币安置协议和收条都是在法院签的,法官和书记员都在场。货币安置协议也是韩桂英的律师当场逐条向她宣读的。
本院认为:(一)2009年8月20日,韩桂英与天林公司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11万元补偿款。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韩桂英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其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原审认为该协议有效是正确的。(二)因韩桂英没有证据证明90平方米房屋的存在,天林公司亦不认可。现争议房屋已被拆迁,无证据证明韩桂英所述的真实性。故原审未予支持正确。(三)韩桂英的其他再审申请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韩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桂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