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夏玉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93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董事长。

被告夏玉会,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路。

本案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玉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万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计 奎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0一四 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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