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 经理。

被告:钱雨,女,1988年3月12日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立案受理的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被告身份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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