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43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 经理。
被告:钱雨,女,1988年3月12日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立案受理的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被告身份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