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苏莉禹、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被告王新,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苏莉禹,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新妻子。

被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晓伟。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44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计 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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