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被告王新,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苏莉禹,女,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新妻子。
被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晓伟。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44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计 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