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1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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