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32栋306室。
被告孙成龙,男,1988年1月30日生,住伊通县。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