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周冬梅,女,1969年12月13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林长伟,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元台镇何屯村南山屯21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冬梅诉被告林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冬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应承担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