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周文海,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宋建,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文海诉被告宋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