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0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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