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韩晓光,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原告韩晓光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晓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