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军诉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0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赵海军,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