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高尚,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尚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海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