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清与刘淑艳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0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营民初字66号

原告张淑清,女,194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西苇村五组。

被告刘淑艳,女,197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张淑清诉被告刘淑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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