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珍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9:01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营民初字79号

原告刘玉珍,女,1954年5月1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波,男,42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玉珍诉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郭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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