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706号
原告:何星霖,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创业园A座6层601A室。
法定代表人:刘英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庆渤,男,1978年12月17日生,锡伯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辽北路1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星霖诉被告吉林省英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庆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星霖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星霖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星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0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何星霖负担。
审 判 长 黄 鹏
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