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营民初字第52号
原告蔡某某,女性
被告徐某,男性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郭劲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