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972号
原告:董颖,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陈桂玲,女,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收票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颖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董颖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