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斌诉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5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76号

原告:李同斌,男,51岁。

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由能好,男,54岁。(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斌诉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李同斌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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