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76号
原告:李同斌,男,51岁。
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由能好,男,54岁。(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斌诉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李同斌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