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2号
原告:黄某,女,朝鲜族,25岁。
被告:金某某,朝鲜族,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