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11号
原告:王鹏宇,男,汉族,17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东睿,男,汉族,17岁。
法定代理人:马玉涛,男,汉族,41岁,系马东睿父亲。
被告:石广有,男,汉族,15岁。
法定代理人:石永生,男,汉族,41岁,系马东睿父亲。
被告:张懿侬,女,汉族,15岁。
法定代理人:尚立娟,女,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宇诉被告马东睿、石广有、张懿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鹏宇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免受。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