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0号
原告:于洪振,男,汉族,47岁。
被告:由能好,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振诉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洪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洪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免收。
审 判 长 林程程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